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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工业供水处理中用于杂质吸附的粉状活性炭:
1、水分
包装的粉状活性炭的水分不得超过容器内装炭的重量的8%,或散装运输的粉状活性炭在供应者交运时,其水分不得超过8%。
由于供应者难以控制的环境条件,散装运输中可能增大活性炭的水分,允许超过8%。
2、表观密度
不得小于0.2g/cm3、大于0.75g/ cm3 .
3、粒度分布
通过100号筛的活性炭不得小于99% ,通过200号筛的活性炭不得小于95%,通过325号筛的活性炭不得小于90%,购买者可另行规定。
4、碘值
按ASTMD 4607方法测定。不得小于500,除非购买者另有约定。
5、一般杂质
不应含有对经活性炭处理水的使用者的健康产生有毒有害影响的杂质。
6、特殊杂质
不应含有超过《水的化学物质药典》规定的极限范围的物殊杂质。